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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一

时间:
2020-11-26 09:34:24
作者:
廖老师
阅读:
来源:
山西教师资格网
  【导读】对于教师资格证考试来说,知识点是老师命题和考生备考的依据。因此,山西教师资格网将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的笔试都整理了起来,今天的这篇知识点就是中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的《综合素质》知识点。

  一、素质教育观

  素质教育观: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内涵主要有: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个体身心发展规律: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

  2、全面发展的学生观:学生学习的主体,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是有发展潜力的人;学生是一个整体;学生是有差异的人。

  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以学生作为教育的出发点;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三、现代教师观

  教师角色观: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是课程的开发者和研究者;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是终身学习的践行者。

  教师行为观: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民主;对待教学上,强调帮助、引导启发;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与终身学习;对待其他教育者,强调合作。

  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教育法》中的教师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法》中的教师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诉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权利:全社会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教师的义务: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教师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法》中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义务: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五、学生的权利和保护

  1、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中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保护

  《教育法》中学生的保护: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义务教育法》中对学生的保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学生的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结尾】以上就是山西中学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科目——《综合素质》的知识点,如果考生想要了解其他教师资格面试、笔试知识点,或其他山西教师资格问题,可以点击或收藏山西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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